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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檢察官與國際法論壇』活動紀錄(二)


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處 (2019-05-27)

活動日期: 201952410:30~16:10

活動地點: 西門紅樓

台灣國際法學會、法務部、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 合辦

〔第一單元 司法互助,共三位講者〕

一、法務部裡的小外交部/ 林明誼,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是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等事項的中央主管機關。林檢察官現任國兩司調部辦事檢察官,用深入淺出的情境設計案例來介紹國兩司的業務,例如檢察官如何取得國外的證據?如果沒有簽訂協議的國家要如何進行司法互助?也提到語言是司法互助的一大門檻,不一定每一個國家都接受用英文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書,像是義大利與捷克都要求用當地語言,因此提出請求書前,先確認各該國家的要件為何。再來針對如何將在國外的被告帶回臺灣,林檢察官介紹了「遣返」與「引渡」兩種做法,其中引渡的人權標準比遣返高,引渡的程序一般也比遣返長的多,例如我國向英國請求引渡林克穎的案件其實已經5年多了,但案件到現在都還沒有確定。

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制發展─從追逃到追贓/ 陳文琪,臺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犯罪活動隨著全球化之發展,已跨越疆界而更國際化、組織化,增加了執法機關調查取證、緝逃追贓、預防或追訴犯罪的難度。為有效打擊犯罪,彰顯正義並維護往來秩序,在在需要打破國家主權藩籬,進行跨國(境)司法合作,始得竟其功。

境外「追逃」與「追贓」的司法互助,有著複雜的操作程序與規範。陳主任從法律制度及國際法的角度,說明跨境追逃追贓之相關制度,另輔以案例說明實務操作。

三、域外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 林尚諭,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便捷的交通與網際網路使得世界已形同地球村,全球各地除了在經濟、文化、政治上相互影響之外,犯罪事實的發生也漸趨國際化。檢警單位於偵辦刑事案件時如何調查取證及法院於審理跨國刑事案件時如何評價域外取得之證據,即成為重要的課題。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於民國107年5月2日公布施行,惟該法係規定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等事項,並未就域外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進一步為規定。目前域外證據之證據能力之有無,除「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下稱「台美司法互助協定」)第9條第5項定有明文外,並無其他法律或協定訂有相關規定。實務上,仍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解釋適用法律以定證據能力之有無。在本場演講中林法官就過去一年對於域外證人證述之證據能力之實務見解進行分析探討。

 

*「檢察官與國際法論壇」演講內容將發表於台灣國際法學刊第15卷第2期,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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