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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計畫及國際專案融資法制研討會,產官學共同探討離岸風電發展的現況、困難與展望


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處 (2020-10-26)

根據BloombergNEF調查,台灣是2019年全球第六大的再生能源投資市場,僅次於中國、美國、日本、印度、英國。離岸風電是台灣再生能源發展的要角之一,在2025年再生能源中短期規劃中,佔再生能源份額的11%,預計2025年離岸風電所需投資金額約1兆7500億元。

龐大的市場吸引眾多外資來台投資,也衍生出相關法制問題,從國內電力購售、專案融資到自由貿易協定。金流之外,如何確保本土供應鏈有自己的能量且能與生態環境共融等等,形成國內與國際法交錯複雜的法律議題。

10月23日上午「離岸風電計畫及國際專案融資法制研討會」於環境優美的中正大學舉行,場地不大但有近60位專業人士蒞臨參與,就離岸風力發電電能購售契約之風險、外商投資、專案融資三大議題進行交流分享。

本活動由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社團法人台灣國際法學會合辦。

會議開始,中正大學法學院謝哲勝院長開幕致詞,期許年輕的法律學者投入此一重要研究領域,並認為台灣再生能源的發展在顧及合法權利保護的同時,也要衡量整體利益。

首場報告主題為「離岸風力發電電能購售契約之風險評估」,報告人中正大學法律系廖宗聖教授,也是本場研討會的主辦者。廖教授指出大型計畫牽涉領域與範圍廣泛、存在許多不確定風險,契約雙方須認識風險、評估風險、提出應對方案、處理風險。廖教授從重要的法律文件「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電能購售契約」著手,示範系統化的契約風險評估步驟,包括: 釐清/確認契約主要目的、進行個別條文款項性質分類、釐清個別條文款項目標、找出我國對應之現行法律條文、辨識個別條文風險出處、釐清風險性質/因果關係/發生可能性、進行風險等級評級。從契約雙方角度分別審視後,即可得出雙方風險等級的量化數據。

主持人謝院長表示,一些不在契約中的法律原則也會影響雙方權益,例如民法的情事變更原則、融資擔保等也應一併注意。

第二場報告主題「國際經貿法、再生能源發展與綠色產業政策」,報告人清華大學環境與資源系楊宗翰助理教授分享從外商投資的觀點看台灣離岸風電發展。點出傳統國際投資法著重投資保障,然而一旦投資誘因政策與法規,經過地主國單方改變,對於外國投資者來說,即可能產生嚴重之損失。這也是國際投資的脈絡下,法規風險產生之主要原因之一。

楊教授建議政府於規劃或修正與鼓勵再生能源產業之相關法規與政策時,必須同時將其所必須承擔之國際經貿法與國際投資法下的義務,一併納入考量,消極上,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甚或造成負面效應的國際訴訟,積極上,扶植再生能源產業本欲帶來的環境效益。另為避免WTO爭端之發生,須發展出更細緻的措施,例如招標方式之詳細設計來協助本土離岸風電服務業漸進發展。也呼籲我國應有超國界法之思維:同時重視國內、國際法規環境之打造。

第三場報告主題為「離岸風電專案融資基礎原理與架構淺析」,報告人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蔡岳勳教授指出綠電融資的重點是現金流。躉購20年的制度形成架構性融資的基礎,但我國綠電架構性投資有以下限制: 包括本國銀行或開發商經驗不足、本國銀行或開發商欠缺有效評估之金融模型與能力、低利率時代,傳統聯貸專案融資成本較低、法規與政策限制議題、我國跨部會監管與政策推動之問題等。

在圓桌會議時間,主持人台灣國際法學會謝英士理事長表示,看不見的風險有時風險更高,再生能源的風險除了財務與投資之外,也必然會受到該國氣候變遷減碳路徑的影響,尤其在台灣尚未提出明確的減碳路徑時,風力業者、融資業者應該要看到其中的關聯性。其他可見之風險,例如對於不可抗力的因應在契約中付之闕如,這也是一種風險。對金融業者來說,融資應該更整體、更永續,看到經濟、社會、環境不同面向的交互影響,才能適度避免風險的發生。台灣國際法學會與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最新出版的「氣候法彙編」便能提供整體性的氣候視野,可供大家參考。

能源局陳崇憲組長指出台灣的離岸風電政策有延續性,到2025前每年設置300MW,所需經費為540億,2026到2035年,預計每年還有1GW,1800億的成長。未來可能的挑戰是如何在電力公司、再生能源開發商的雙邊關係之間加入銀行的位置,形成三角關係,所有開發商能取得的資料,銀行也能獲取,即所謂介入權。在綠電的交易部分,2026年走向直供代收的情況下,則會有挑戰。

工研院綠能所鄭名山副所長認為,風不會不見,風能是未來800年台灣一直會發展的項目,台灣應該思考現階段我們的兢爭力在哪裡,例如半導體、電子業,不一定要一下子就跟大廠如沃旭競爭,而是應該放眼更遠的未來。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林韋仲助理教授指出傳統投資法非常保護投資者的權利,因此國際投資協定內容的設計上要非常謹慎。同時也要思考台灣在國際經貿地位的變化,投資保護是否有助於台商走向世界? 融資也要注意對環境的影響,例如赤道原則。

最後,謝理事長以一段話為本場研討會作結。

離岸風力發電金光閃閃,但我們同時應該要有智慧,從環境角度,希望是永續的契機,永續的概念在法律人的基因之中不顯著,希望藉由這樣的討論,找到翻轉法律人基因的方法,離岸風力發電就有這樣的潛能。

如同特斯拉被視為能源公司不是汽車公司,我們看再生能源,不能只看到技術,還有20年或更久的時間,地景、地貌、土壤、維修等問題。再生能源的法治最需要整體觀,包括國際、國內法等等系統性問題,很難一下談完,希望未來可以續辦,國際法學會將熱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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