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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案的危機與因應


吳建輝 (2016-04-14)

我國國人日前於肯亞涉電信詐欺案件,經該國法院判處無罪後,我國外交部與中國外交部展開搶人大戰,中國經由駐肯亞大使館申請引渡,我國則向該國高等法院申請強制令獲准。然而,據13日傍晚法務部公布最新數據,共有45人被中國官員抓回中國

外交部亞非司司長對此表示,該等台灣人業已判決無罪,應交與我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事務司副司長則表示:因犯罪地與結果地均位於中國,肯亞之作法並無違於國際原則。陸委會則表示:將盡力與對岸連繫,確保我國人由我國審判,兩岸熱線業已連繫成功,將儘速派人至中國探視。事實上,此一事件並非第一次發生,2011年菲律賓即將我國之國民移交中國,事後,方經由中國解交與我國審判。該案中,馬英九總統並表示,不涉及主權。馬政府一錯再錯,不足為奇,然而總統當選人蔡英文雖要求中國立即釋放,但未表示將採取何措施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三頭馬車,各行其是

就肯亞事件,陸委會、外交部、法務部之立場不同,各打嘴巴,國人看的眼花撩亂。事實上,此案業已進行一年有餘,法務部不顧日前中國與甘比亞建交,且兩岸正於肯亞進行搶人大戰,執意前往中國進行「畢業旅行」;同時,外交部法律人才欠缺,條法司功能不彰,無能以國際法為基礎進行辯護,方有亞非司司長所云,本案與引渡無涉之語。實則,兩岸、國際司法(實非國際私法)與外交,乃環環相扣,無整合難得其效,新政府之法務部邱部長雖曾任職陸委會,是否有能力協調三部會,實難樂觀。

 

 

肯亞事件,各部會立場不同。(記者陳志曲攝)

 

刑事犯罪管轄權、對人高權

 

本案涉及我國國民於肯亞進行電信詐欺犯罪,我國與中國就此犯罪之管轄權競合問題,由於涉及我國國民,故亦牽涉我國對於國民之主權權利(對人高權)。當肯亞法院判處我國國民無罪,並驅逐出境時(英文報導為deport,惟筆者並無判決全文),將產生中國取得之引渡決定,以及我國之對人高權以及我國對於該案件刑事管轄權兩者之衝突。法務部或謂依據刑法第五條與第七條之規定,我國於外國領域內犯罪,我國並無管轄權。此項主張有其理由,然而,就電信詐欺之本質而言,無論犯罪地或結果地,我國不難取得管轄權。是以,法務部一開始即全盤否認我國之刑事管轄權,實屬不智。況台灣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63號判決,即肯認我國人在「大陸地區」犯罪之管轄權(此一主張是否能對肯亞主張,則是另一回事,然足證法務部之表裡不一與一中原則之內外荒謬)。其次,我國外交部並未對此等被告提出引渡之請求,亦是失策(依該國引渡法,引渡不以條約為必要)。第三,若肯亞法院所為之決定係驅逐出境,我國即得主張對人高權。該台灣人等應遣返至我國。

問題在於,此案涉及一中原則問題以及沒有邦交國之外交保護問題。而正本清源之道,則係涉及兩岸犯罪之管轄權分配問題。

 

一中原則之魔咒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第一次經媒體詢問時表示:肯定各國對於一中原則之支持。因此,肯亞案所產生之危機在於:若持中華民國護照之中華民國國民,依一中原則被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時,經中國請求,是否均可能被遣送至中國?而更嚴重者,此項中國請求之事由,可能涉及分裂國土,或批評中國之言論。此時,我國應如何面對?尤其,在我國與該國無邦交,甚至於連代表處都沒有之情形下。

肯亞案其實凸顯了一中原則最大的困境,亦即,即令馬政府強調九二共識係一中各表,而國際社會多數國家均認為此一中乃係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台灣係中國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時,就肯亞之作法,其將台灣人解交與中國政府,自然無違於其所認定之國際法或其外交政策。因而,新政府若仍無強烈之企圖,展現其突破一中原則之魔咒,我國國民則隨時有陷於被遣送至中國之危險。

沒有邦交之外交保護

而我國基於對人之主權權利,固然對於該台灣人得主張外交保護權利,但事實由於我國與多數國家不具有外交關係,常為各國所拒。此時,國際人權公約或區域人權公約之救濟,或可成為我國向各國示警之機制。此項見解適用於台灣母親於芬蘭殺死子女一案,亦適用於本案之肯亞案件。亦即,即令已有台灣人民被送往中國,我國應首先尋求當地救濟後,主張我國外交保護權利之違反。其次,我國應協助被送往中國之台灣人民,依據聯合國兩公約之方式,在肯亞之NGO報告中呈現此案。同時,並依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憲章之規定,向非洲人權法院以及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委員會提出救濟。藉此向國際社會發出訊息,阻止其他國家再度將我國國民遣送至中國。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簽訂,係馬政府所自認之重要政績之一,然而此項協議涉及證據移交、人犯遣返,受刑人之移交等影響人身自由之議題,並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同時,其中並未規範最為敏感之兩岸犯罪管轄權之競合與分配。在菲律賓與肯亞案之教訓後,我國亦應審慎思考,在犯罪人或被害人涉及兩岸人民時,刑事司法管轄權將如何分配?否則,中國刑法之域外效力,將成為我國國民之夢魘。同時,就我國刑法第五條與第七條之規定是否應加以修改,藉以確保我國刑事司法主權之完整。

 

 

 

(作者為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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