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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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國際法學會(ILA)年會紀要
黃居正

二○○四年國際法學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簡稱 ILA)第七十一屆年會於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起於德國柏林舉行,共為期七天。台灣國際法學會(TSIL)由理事兼台灣國際法季刊(TILQ)編輯委員黃居正博士與李明峻博士代表出席。本次年會有ILA全球各分會代表多人參加,惟由於本會尚未成為ILA之正式會員,因此係由代表本會之理事以非會員身份出席年會,並參與各分組研討會。

第七十一屆年會除開閉幕式與各項拜會聯誼外,共有二十二個分項研討會與工作坊(workshop),其內容包括國際貨幣規範、國際組織的功能、女性主義與國際法、對戰爭犧牲或受損害者之賠償、對外投資之國際規範、國際刑事法院、水資源法、國際法與生物科技、商業組織責任與國際法、國際證卷金融規範、限武與武裝解除規範、國際貿易法、國際永續發展規範、國際訴訟體系之獨立性、國際人權規範與實務、國家繼承法、伊斯蘭法與國際法、太空法、大陸礁層法、國際商務仲裁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國際法之教學、國際環境法之跨國界執行等專題。另基於現實需求之考量,年會中並安排於其它專題研討會進行之同時(八月二十日(週五)),特別針對國際商務仲裁與國際法間之關係,舉行全天之討論會(Arbitration Day)。而以上這些主題之討論,都是以ILA下屬各分組委員會自上屆年會(二○○二年)迄今就該主題所提出之研究報告與建議案為核心,所展開或延伸的。

由於各項研討會與工作坊時間相互重疊,出席代表僅能擇其中與個人研究領域相關或有興趣者參加。以下僅就本會代表所參與之部分做重點說明。

在國際貨幣規範與國際證券金融規範部份,討論的重點集中在國際收支系統與貨幣聯盟間的互動關係,政府公債之風險,以及國際金融法規之拘束力等議題。在政府公債方面,如何藉由組織性的規範與仲裁機制控管政府公債風險、確立管轄與主權豁免限制之原則、有效監控發行公債之主權評等與調解程序,都是與會者關切的重點。另外,在因公債清償不能而進行之協調計畫中,對國際法上關於管轄的重要原則如用盡本國救濟原則(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y)之適用性的再檢視,以及私交易中常被引用之比照適用原則(pari passu)所引發的困難,也引發不少討論。至於貨幣聯盟之問題焦點,則集中在比較歐元與美元貨幣聯盟在操作與規範上之差異性。特別是針對發行該基準貨幣之中央銀行在貨幣政策上之調整所產生之影響,以及各貨幣圈國如何運用市場機制與本國經濟手段(內國規範)加以對應等論題,進行了充分的意見交換。

在國際法與生物科技方面,由於屬於新興之法規範領域,對其範疇曾引發許多討論。會中則將焦點集中在以地理標示之保護、傳統知識引發之問題與田野實驗及基因改良產出所引發之責任三個方向。關於地理標示的部份所涉及之國際法議題包括在財產法上視為公有或共同遺產、或基於農業或其他經濟政策而須加以特別管制而與貿易規範衝突之可能;傳統知識所連帶的關切則在於對基因資訊之取得與散佈、以及利益之共享與管理等本國法實踐之問題。至於田野實驗與基因改良導致之責任在國際法層次之討論,則集中在主權管轄、環境保護與風險分散的方法等傳統國際責任議題上。與會學者均認為關於生物科技之國際規範最大的障礙在於實踐上的困難。除了建議或標準規範等軟法可能隨著技術之變更而失其有效性外,由於生物科技之對象的多樣性與地理、人種與經濟生產因素,也使得基於南北差異所必然產生之地區組織規範,又可能與全球性規範相衝突。與會者另外提出了生物科技安全的國際規範問題,將討論更形延伸到人道法與戰爭法之領域上(包括武力使用原則、核武擴散之限制與日內瓦公約等)。

在太空法方面,所有討論仍環繞著該規範領域所長期存在的爭點:太空自由與國家主權間的矛盾上。不過,在實力原則的嚴重影響下,太空法委員會仍勉力提出了幾個較具體、可供各國內國法實踐的方向。首先是太空遙測所得資訊之專屬與共享問題,牽涉到文化與農業技藝等人類共同遺產等基本國際法原則;其次則是太空活動所產生的環境污染及其規範。另外,商業性發射所產生之民事責任與主權豁免的關係,也是討論的重點。與會者都了解太空法在本質上存在有無法有效執行的困難,因此較務實的方案是設計各種替代型計畫例如以保險分散發射與環境風險,或提出標準規範以供各國參考制定內國法規加以實踐。

在國際法之教學部份,由於出席代表多為各大學之國際法教授,使得此一專題成為除了國際商務仲裁與國際法特別討論會外,出席代表參與討論最熱烈之工作坊。國際法之教學工作坊所討論之要點,涵蓋了國際法教學內容之標準化、國際法教學之方式、評量之方法與師生之互動模式等核心議題。針對國際法教學內容之標準化的問題,多數與會者認為在以個人主義形式築構教學內容之法學院(例如美國系統),基於教授自治之力量,將無法實現標準化之教學內容,除非國際法課程本身已經發展至相當之規模,而可容納各教學成員組成小組彼此協調規劃。不過,由於法律學目前朝向科技整合的潮流,或許能因此促使國際法教學與其他社會科學例如國際關係、現代歷史學、政治學等教學科目展開對話(典型如歐體法)、進而探究出合作與標準化的模式。另外,亦有建議可藉由將國際法課程區分為初、中、高級(如奧地利系統),或針對不同專題的協同教學(co-teaching),促進教學者彼此間的整合。至於教學評量之部分,共識則是認為在性質上國際法課程應以研究型與小班討論方式的教學為主,所以建議以報告或隨堂反應作為評量基準,而不宜採用一次測驗之方式。惟考量目前網際網路資訊氾濫之狀態,為維持學術之公平性,建議仍以傳統書寫代替電子系統。當然,教學評量與教學效果之間的關係也是討論的重點,一般認為因為國際法的知識光譜甚寬,所有課程均應在課前建構完整的課程大綱與程度要求標準,才能正確評量學習之成效。最後,與會者並建議應在ILA下建立交換並討論國際法教學資訊的平台,除了匯整各會員教學經驗以外,並能定期討論提出標準化模組,甚至構建遠距教學中心,促進國際法教學之發展。

台灣以正式成員身分參與ILA已有相當長的時間,不過與多數亞洲新興民族國家一樣,並未能進一歩積極參與ILA下屬各委員會,協助制定各項建議案或提出本土觀點之主張,至為可惜。ILA雖然為學術性的非政府組織,但由於會員之身分與對內國外交政策之影響力,該組織就各國際法議題所提出之建議案或論述,仍常成為國際規範制定時之重要參考。因此,積極參與ILA各委員會之日常運作(包括討論與工作坊),對於無法正式參與各國際立法機制的台灣,必然有著藉此理解國際立法趨勢、與透過意見表達間接影響國際立法政策之正面效果。(黃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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