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國際法動態

捕魚實體參與之安排


黃南輝 (2015-06-04)

考慮到中華台北已參與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多邊高層會議(簡稱「會議」),
 
回顧中華台北已參與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馬友洛宣言」的通過,當時出席第二屆「會議」之國家、領地和捕魚實體宣示承諾在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後的三年期間內,為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和管理建立機制,
 
進一步考慮到中華台北參與二000年九月四日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及會議蕆事議定書的通過,該作準約本謹附於此,
 
「會議」謹此邀請中華台北,作為一個捕魚實體,同時中華台北謹此宣示其意願為:
(a)    參與附加於會議蕆事議定書的決議所建立的籌備會議,
(b)    須完成國內法定要件,以依據公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同意接受公約所建立的體制之拘束,並依據公約規定,參與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委員會。
 
為此,締約雙方各經合法授權之代表謹此簽字,以昭信守。
 
二○○○年九月五日於檀香山簽訂此單一原本。本安排之原本應存放於紐西蘭政府條約檔案室,並將由紐方分送經認證之抄本予中華台北及所有公約簽署國。
 
中華台北代表:
  胡興華Sing Hua Hu
 
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多邊高層會議主席:
Satya N. Nandan



馬上按讚 加入台灣國際法學會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