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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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亞東關係協會•交流協會

*本刊重點選錄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台日間經濟貿易關係,於二○○三年十一月十一、十二日在東京舉行第二十八屆經濟貿易會議,會上分別由亞東關係協會介紹「台灣.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簡介」及交流協會介紹「日本的觀光政策」;雙方代表團在充分交換意見後,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一般政策組】

一、就WTO新回合談判交換意見並加強合作。(台、日)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WTO架構中,台日雙方在農業、非農產品、投資等議題方面,均具有多數共同意見及利益,盼今後持續加強合作。另外,有關反傾銷、補貼、區域貿易協定方面,今後亦盼在台北及東京交換資訊。台灣雖然是開發中國家,但是在開發議程方面,願儘可能積極作出貢獻;在日本的指導和支持下,在亞太地區繼續合作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贊同台日雙方在WTO廣泛範疇之合作。坎昆WTO部長會議的結果雖令人遺憾,但透過APEC部長聲明中所提共同立場,盼雙方協力在日內瓦取得如同APEC之共識,且今後仍就此持續進行協調合作。

 

二、我國願參與日本倡議之「東亞自由貿易區」構想。(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對日本倡議之「東亞自由貿易區」構想,台灣願意積極提供協助,盼日本正面加以考量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台灣方面所稱日本政府倡議於2010前成立涵蓋15個國家地區之「東亞自由貿易區」,乃對事實之誤解。但日本已注意到諸多民間研究報告,建議應將日本與台灣之經濟關係納入東亞經濟合作之範疇。

 

三、建議以雙邊諮商方式解決台日間貿易爭端。(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由於紡織品配額制度將於2005年撤銷,今後相關反傾銷訴訟可能增加。又,日本於2002年7月22日起對台灣進口之聚酯棉產品課徵傾銷稅;今後台日間發生類此貿易爭端時,建議避免立即進行反傾銷調查,先促使業者間溝通意見,以謀求雙方共存共榮。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類此問題,不僅在經濟貿易會議上,亦可利用WTO場合交換意見。另關於課徵台灣製聚酯棉產品傾銷稅,係依據WTO協定等國際規範及相關國內法規進行調查,執行上符合透明、公平且嚴正之原則

 

五、促進台日民間交流。(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日民間交流曾受到SARS影響,但台灣為一安全、舒適且具有魅力之觀光地,隨時歡迎日本觀光客訪台。又,為促進年輕世代交流,除提出台日間締結渡假打工協定外,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給予台灣人民訪日免簽證。免簽證對日本觀光倍增計畫亦有助益。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日方亦為台日間早日恢復民間交流積極提供協助。有關渡假打工協定,日方正在檢討相關問題,也慎重考慮是否擴大締結對象地區。有關台灣人民之簽證,1999年起採取放寬措施,發給五年有效多次簽證(停留期間九十日),目前重要的是將現行措施廣為周知並充分宣達

 

七、加速推動台日洽簽自由貿易協定進入官方諮商階段。(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灣希望台日FTA能比照日星推動簽署緊密經濟夥伴協定之進度,及早結束評估研究階段,以便展開官方諮商。另建議在亞東關係協會、交流協會之架構下,邀請雙方產,官,學界代表,分別在台日雙方舉辦FTA相關研討會,以進一步瞭解雙方對洽簽FTA的反應及意見,作為未來共同推動之參考。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有關日台FTA,進一步深化民間層次之檢討極為重要,交流協會已成為「日台經濟合作聯絡會」成員,將協助民間層次之檢討。

 

十一、建請簽署雙邊關務互助協定。(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與台灣海關間之情報交換,績效卓著,為提昇雙方海關業務交流合作,建議簽訂關務互助協定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鑑於交換情報為查緝走私最有效的方法,台灣與交流協會早已建置情報交換體制,日方認為與其另簽訂關務互助協定,不如儘量活用現行情報交換體制,維持互助合作關係較為妥適

 

十二、推動台日洽簽「投資促進暨保障協定」。(台)

亞東關係協會提出英文案本並表示,為保障我國企業在海外投資權益及降低外商來台投資風險,我國已與28國簽訂「投資保障協定」。台日間如能簽訂該協定,對兩國業者雙向投資當有莫大利益,也有助於推動台日FTA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我國正依據對日投資累積金額五年倍增方針,對進行促進投資活動之自治體加以援助,同時改善有關跨國併購之制度,以積極促進投資。雖然尚不明白台灣所提「投資促進暨保障協定」之具體內容為何,但我國對日台關係之立場,係依據日中共同聲明,維持非政府間之實質關係,故無法與台灣締結如同我國與他國間締結之「投資保障協定」。日方瞭解台灣為日本重要之投資對象,亦有諸多卓著之投資實績,雙方繼續合作推動促進投資至為重要。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提出台灣與泰國、新加坡所簽訂之協定並再度表示,目前與台灣簽訂上述協定之28國皆與台灣無邦交,日本不應以無邦交為由做出無法締結之結論,而應積極加以考量

 

十三、有關台灣發展寬頻(broadband)化之建議與要求改善不公平競爭。(日)

交流協會表示,台灣發展健全之網際網路服務及建立對外資企業之公平競爭環境,可為台灣帶來通信費用降低及進一步發展寬頻化等利益,故盼採取適當措施,改善國內電路交換費用(peering cost)與國際電路交換費用之不合理價差,並防止市場主導業者之差別待遇做法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將瞭解日方所指問題之事實真相,若台灣內部確有該等問題,將妥為處理,今後亦將致力實現公平競爭環境。又,為採取適當措施,如有具體事例,請務必提出,同時請提供日本相關政策及法規等資料供我方參考。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表明將致力促成更公平之競爭環境一事表示歡迎。

 

十六、確立相互認證制度、認定基準之共通化。(日)

交流協會表示,為使日台雙方貿易順暢便捷,盼能依照各項商品,推動認定基準之共通化,確立相互認證制度。具體提出下列三點要求:

(一)台灣方面要求日本出貨時提出安全規格認證測試檢查證,但如何運用並不明確,如不運用盼能不必提出,並盼台灣相互承認海外政府認定之放射電磁波(EMI)。

(二)關於建設工程採用JIS(日本工業規格),自日本輸入建設工程用建材時,倘為JIS規格商品,盼能免除在台灣之規格審查。

(三)有關新機種銷售前需取得EMC認定,其審查期間縮短一事,建議日本VCCI認定之測試結果亦適用於台灣,並縮短申請認定時之文件審查期間。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一)對於取得電磁相容型式認可商品,進口通關時必須提出檢查證,並進行抽樣檢驗,但RPC在通關時則無須檢查證;(二)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須符合本規則;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規則中尚無基準時,必須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是以,關於JIS是否適用,必須根據該規則之規定處理;(三)EMC之試驗報告倘非當局所指定之機構所發者,無法接受。為適用日本機構之試驗結果,由於日本和台灣現行檢驗制度有異,今後台日間應檢討締結相互認證協定。又,有關審查期間,法律上規定為28日以內,但現在實務上均在14日內處理,相信已獲得改善。

 

十九、強化與日本就WTO電信服務業新回合談判之共同立場。(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灣在WTO電信之友會議(FOT)提出對WTO GATS(2000年)電信服務業新回合五點談判立場文件(Paper)及對WTO新回合電信服務業談判非正式文件(Non-Paper);由於日本為WTO電信之友之重要成員,盼與日本就電信服務業新回合談判之立場,進一步加強交換意見,並尋求雙方在WTO電信服務業新回合談判之共同立場與合作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日本與台灣基本上立場一致。具體而言,雙方皆認為WTO電信參考文件之承諾對促進電信服務業之發展不可或缺,故應避免實質修正;又採用新分類,實質上將造成原有承諾之適用性問題,應避免損及現行架構下之法規安定性。今後在談判上,台灣方面如有具體提案,日本將不吝加以考量。

亞東關係協會再度表示,希望雙方今後能加強交換意見及強化共同立場。

 

廿二、放寬管制。(日)

(一)有關廢除申請台灣居留簽證所需健康診斷書

交流協會表示,現在申請台灣居留簽證時,需要提出健康診斷書,此對前往台灣赴任之日人成為很大之負擔,希望廢除此一制度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根據行政院衛生署之相關法令明文規定,外國人欲在台灣居留,必須提出健康診斷書,此一規定倘不修正,難以廢止

(二)有關使用國際駕照在台灣開車

交流協會表示,盼用國際駕照能在台灣開車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依據台灣相關法令,基於互惠原則,允許持有互惠國發行之駕照者在台灣開車,但在持有台灣駕照者不能在日本國內開車之現況下,台方無法允許持日本發行之駕照者在台灣開車。為雙方之便利計,應就持有本國駕照者得在對方國家開車進行協商    

 

廿三、改善關稅率認定手續。(日)

交流協會表示,進口公共建設用機械為零稅率,但(一)進口同樣機器,因卸貨地點、日期而進口關稅的處理卻有差異;(二)進口PART之貨品分類認定有差異;(三)為貨品分類認定需要,海關要求提供之資料甚多,且認定費時,請台方就以上三點改善;(四)與進口 BOT 民間工程需用之覆蓋式挖土機等特殊機械同樣,請修法免除公共工程所需特殊機械之進口關稅。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有關第(一)項所述情節應不致於發生,日方所述應屬個案;有關第(二)項,如申報資料不明確時,則無從認定進口PART之適用稅號;有關第(三)項情形,係海關對部分進口貨品分類有困難時之需求

為解決以上問題,進口業者得於貨物進口前,依規定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號,請善用該制度。

有關第(四)項,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案件,如取得主管機關證明確為興建該重大公共建設需要之機械設備等相關證明文件者,進口時得予免稅,請善用該制度。

 

廿四、調整水泥貨物稅。(日)

交流協會表示,台灣對於銷售水泥(含進口)課以每公噸320元之高貨物稅,在他國看來,係特殊且高額之稅負,因此與其它建材比較,水泥及其製品之競爭力相對降低,使稅金較低之混雜物(金屬殘渣及煤炭灰)增加,無法維持品質穩定,有必要及早調降。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貨物稅為特種銷售稅,世界各國多有課徵。台灣目前對水泥課徵貨物稅,除考量稅收因素外,主要為環境保護之目的。因此,目前尚不適宜調整或廢除水泥貨物稅

 

廿五、廢止不公平之關稅。(日)

交流協會表示,貨物稅適用商品有其不公平性,希望予以調整。又,農藥製品進口雖原則上無關稅,但基於國內企業保護政策,進口商品與台灣國內生產之商品相同時,卻必須課以4.2%之關稅,並不公平,希望予以調整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台方目前正全面檢討修正貨物稅條例。至於農藥製品,如其原料在台灣無產製時,免稅。惟如對國內產業打擊大時,從保護國內產業的觀點而課徵關稅,係世界各國所採取的作法,盼日方理解

 

廿六、調整酒稅。(日)

交流協會表示,與美國或歐盟生產之主要酒類關稅(威士忌、琴酒、伏特加、白蘭地、萊姆酒等0%,啤酒5%,葡萄酒10%,Tequila 26%)相比較,日本酒、燒酎、泡盛都被課以40%之高稅率,使市場不具價格競爭力的日本酒類難以在台灣拓展市場。請設法調降稅率至合理範圍,使日本酒類能與其他酒類公平競爭。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威士忌、琴酒等酒類產品稅率0%,係台灣申請加入WTO時與各國諮商談判的結果。「日本酒」依台日WTO諮商協議,稅率應於台灣入會後第五年方調降為40%,現在即為40%,日方已享有降稅期程縮短之利益。目前台灣財政部為達財政収支平衡目標,對日方所提之酒類產品尚無法立即降稅,惟不排除與日方協商之可能性。今後日方業者可提出該酒類產品之名稱、主要成分及主要製程等資料,台方主管機關將對降稅之可能性進行檢討。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日方希望多出口品質良好之日本酒到台灣,由於關稅壁壘,期望該等產品之稅率至少降為與葡萄酒一樣。

 

 

【技術、農漁業組】

 

五、台日洽簽資訊電信技術政策監管架構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促進台日雙方在既有交流之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雙方在資訊通信技術及政策法規之合作,建請簽署資訊電信技術政策監管架構合作暸解備忘錄。有關簽署備忘錄主體之優先順序為,(一)由官方之交通部與總務省簽署;(二)由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簽署;(三)由台灣即將成立之電信技術中心(TTC)與日本國際通信經濟研究所(RITE)簽署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有關台日間資訊電信領域之合作,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與RITE曾於今年八月合作舉辦「資訊通信政策研討會」等,進行民間階層之合作。交流協會認知RITE已著手研議與台灣對等民間團體簽署合作備忘錄,至於簽署前之協商,以民間層次合作推動為宜,將由RITE與台灣對等民間團體進行協調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希望雙方就MOU簽署主體及具體內容繼續協商。

 

六、請支持我國在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會議中取得與會員國同桌會談之參與及發言機會。(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灣在ICCAT之參與地位為合作會員性質之觀察員。台灣依據ICCAT規定,提供漁獲資料,從事科學研究、捐助財務,並執行ICCAT保育管理措施,其成果獲ICCAT高度肯定。台灣為做出更多貢獻,請日本支持台灣能與會員國之代表同席,取得完全的參與及發言機會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瞭解台灣之要求。日本暸解台灣作為大西洋鮪魚類主要漁業體之一,維持原有觀察員資格之同時,如能取得與其他會員國同等之發言機會,有助於在ICCAT討論資源管理問題,將予以支持

 

七、請協助我國參與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灣在印度洋之漁獲量,佔該洋區總鮪釣漁獲量之首位,亦具有參與該洋區漁業資源評估、維護及管理上之能力,台灣雖非會員國,卻對IOTC作出貢獻。台灣受到IOTC公約之限制,無法成為會員國,惟去年IOTC終於重視台灣之參與,開始探索台灣之參與方式,請日本支持台灣參加IOTC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台灣擁有IOTC海域最大漁業實力,為管理該海域之資源,該會認為台灣參與該組織架構不可缺席。一方面,依據IOTC規定,台灣成為正式會員仍有困難,日方暸解IOTC正在檢討確保台灣以「合作非會員主體」(cooperative non-member entity)身分實質參加IOTC下屆年度會議之架構,並願協助該檢討作業獲致成果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灣能以何種身分及名稱參加,相當重要,對於以「合作非會員主體」之參與方式,台方仍在檢討中,請儘可能以高出該地位之方式支持台灣參加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將協助確保台灣能實質參加該委員會

 

十三、建請調降台灣香蕉之進口關稅。(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輸日台蕉已取消適用優惠關稅(GSP),改適用較高關稅稅率,致使台蕉在日本市場競爭力下降,對日方進口業者及消費者之利益,亦有影響,請日方調降台灣香蕉之進口關稅,以促進雙方香蕉貿易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優惠關稅係促進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之制度,合乎一定客觀條件之國家,自動地自優惠關稅受惠國清單中畢業。因此,現階段無法再對台方提供優惠,台蕉適用優惠關稅有其困難。有關農產品關稅率,應在目前進行之WTO諮商中整體討論,個別項目要求改善,難以同意

 

十五、日本水果穩定輸台問題。(日)

交流協會表示,據悉台方實施之東洋梨關稅配額制度,取得配額之業者本身不進口,將配額轉賣獲取利差。此項成本轉嫁至零售價格,持續阻礙市場價格之正常運作。台方雖表明將就業者實際進口實績,全面檢討2004年之關稅配額制度,請詳細說明其運作情形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台方之關稅配額制度,係依據WTO入會承諾辦理,難經雙方談判予以變更。自2004年度起,將依過去兩年進口實績核發配額,情況當可改善。

 

十六、請降低茶葉進口關稅。(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對於進口茶葉課徵關稅,相對於半醱酵茶之烏龍茶及包種茶為17%,紅茶關稅率僅5%。日本生產之綠茶為非醱酵茶,半醱酵茶關稅率不應與綠茶相同。此一高關稅率影響台茶輸日甚巨,建請日方調降烏龍茶及包種茶關稅率至與紅茶同樣為5%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烏龍茶及包種茶屬半醱酵茶,比起紅茶,與綠茶較有競爭關係,故關稅率與綠茶相同。如調降該等茶葉關稅率,對處於競爭關係之國內綠茶之消費及生產,均有重大影響,故調降關稅率有其困難。又,有關農產品關稅率,日本採取在現行WTO整體談判之立場,對改善個別進口待遇之要求,難以回應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烏龍茶及包種茶經過醱酵,應以技術性歸類問題方式加以處理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無論醱酵方法,烏龍茶及包種茶因與綠茶競爭關係較高,故採相同之關稅率

 

十七、植物品種權之保護。(台)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台灣雖非UPOV會員國,但依據1991年UPOV條約修改保護植物品種權之相關國內法規。遵照UPOV會員國間之平等互惠原則,為有助於強化台灣種苗產業之國際競爭力,請提供雙方國民植物品種權之保護措施及管理系統

對此,交流協會答以,關於日本是否接受外國人申請品種登錄,係依相互主義來判斷。因此,必須檢討、確認台灣對日本人是否採取適切地品種保護事情。請台方提供最新法律資料,俾日方檢討、確認該法律內容,對日本人是否採取適切品種保護等

 

十八、台灣漁船在日本排他性經濟水域違法作業問題。(日)

交流協會表示,台灣漁船未經許可不斷在日本排他經濟水域作業,我國取締當局雖努力對此等漁船發出警告,以防止其違法,但台灣方面自去年以來,認為未達成相關之協議前應維持現狀,故未見改善。日本取締當局今後將對此等違法漁船採取嚴正措施,故強烈要求台方採取有效之防止措施,使此等違法作業不再發生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為解決此問題,應儘速召開下回台日民間漁業會談,且在經濟水域重疊問題未解決前,希望日方尊重在該水域作業之台灣漁船的權益,維持雙方漁船可以作業之現狀。台方將徹底指導漁業者不要進入明顯為日本經濟水域之水域(無爭議水域)。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不管有無爭議,日本遵從相關法令,考慮嚴厲取締違法作業,為不損及日台間之信賴關係,強烈要求對漁業者之指導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達希望漁業問題不要損及台日間之友好關係

 

十九、台灣漁船緊急入港避難產生漁具損害問題。(日)

交流協會表示,台灣漁船未經事先通報而進行緊急避難者很多,造成日本漁業設施重大損害(去年8月在長崎縣玉之浦灣造成重大損害),日本業者對台灣漁船緊急避難之不滿增高。因此,強烈要求台方徹底指導業者進行適切之緊急避難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對於日本所訂之緊急避難要點,已透過行政體系徹底周知。去年「金慶昌6號」為個案,勿作為通案,並請續予協助。又,今後如發生損害賠償問題,建議以台灣省漁會及大日本水產會為窗口來處理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本年41件緊急避難中,僅有4件通報,請指導業者確切實施。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對只有4件通報,請提供相關資料,將據以指導。今後亦請依據國際慣例,對緊急避難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權?安全?醫藥組】

 

廿四、設置代理人制度及代理人團體。(日)

交流協會表示,據悉台灣沒有專門處理智慧財產制度之代理人(辯理士)制度,亦沒有代理人協會。為使手續迅速及安定,便於與國際協調、交流,盼擴大規劃代理人制度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以,(一)我國2003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1條已規定,「專利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未來專利師法完成立法後,對現有的專利代理人及未來的專利師的管理及其權利義務,有更明確之法律地位,且專利師必須加入公會始能執業;(二)在專利師法未制訂之前,政府不能強制要求民間之代理人成立協會;(三)在我方目前已有「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中華民國總會」,與智慧財產局互動良好,可擔任民間連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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