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際法學會
    2010/09/05
 
 

最新消息
 
  • 社團法人台灣國際法學會章程
 
公元2001年9月16日訂立通過, 全文三十六條。
公元2003年12月20日修正第一條暨第三十條第一款。
公元2007年3月8日修正第五章第三十條第二款
公元2010年3月31日修正第二章第七條第四款、第五章第三十條第二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國際法學會(Taiwa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舉行演講、學術研究及其他相關學術活動。
二、蒐集及交換國內外資料,以供參考。
三、接受公私機構之委託研究並解答問題。
四、刊行會誌、會報及相關之各類書刊。
五、辦理與國內外有關機構與學術團體之學術聯繫、交流活動。
六、推動國際法專門教學與研究機構之設立。
七、其他促進國際法發展之相關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一般會員:以國際法問題之研究、教學或執業為職業者,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二、學生會員:就讀於國內外各大學或研究所相關科系者,得申請為學生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
四、名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會員與團體。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執行委員會得視情形暫停其行使會員權利。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span style="font: 7pt

國際法學會

國際法律人委員會

美國ASIL學會

歐洲ESIL學會

日本JSIL學會

韓國KSIL學會

世界法學會

關於學會學會章程學會活動會務紀要會員著作連絡我們首頁

郵政劃撥帳號:19782999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國際法學會

學會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14樓之1 電話:02-25154932